GB3836.1-2000爆炸性氣體環(huán)境用電氣設備基本要求
GB3836.1-2000爆炸性氣體環(huán)境用電氣設備第1部分:通用要求
前言
本標準是根據標準IEC600079-0:1998《爆炸性氣體環(huán)境用電氣設備第0部分:通用要求》對GB3836.1-1983進行修訂的,在技術內容上與IEC600079-0:1998等效,編寫規(guī)則上與之等同并符合GB-T1.1-1993的規(guī)定。
本標準在《爆炸性氣體環(huán)境用電氣設備》的總標題下分以下部分:
第1部分:通用要求
第2部分:隔爆型“d”
第3部分:增安型“e”
第4部分:本質安全型“i”
第5部分:正壓型“p”
第6部分:充油型“o”
第7部分:充砂型“q”
第9部分:澆封型“m”
在根據IEC60079-0:1998修訂GB3836.1-1983時,為解決Ⅰ類電氣設備非金屬材料外殼的防火問題,增加了對塑料外殼的阻燃性要求。見附表E。
本標準還保留了GB3836.1-1983中的部分內容:
1)檢驗程序,以適應我國防爆電氣產品檢驗的需要,見附錄A。
2)Ⅰ類電氣設備的防潮要求,以滿足我國煤礦潮濕環(huán)境條件的特殊要求,見附錄C。
3)Ⅰ類手持式或支架式電鉆(以及附帶的插接裝置)、攜帶式儀器儀表、燈具的外殼,可采用抗拉強度不低于120MPa,且按GB13813規(guī)定的摩擦火花試驗方法考核合格的輕合金制造。保留該內容,以解決我國某些特殊手持式電氣設備的輕量化問題(見8.3)。
本標準與GB3836.1-1983相比,有以下重要改變:
1)標準名稱的修訂,即將《爆炸性環(huán)境用防爆電氣設備》改為《爆炸性氣體環(huán)境用電氣設備》;
2)將術語“爆炸性氣體混合物”修訂為“爆炸性氣體環(huán)境”;
3)塑料外殼為解決靜電電荷堆積,增加了“外殼表面積”限制、“防止靜電電荷堆積的結構”措施、“抗光老化規(guī)定”、“阻燃性能規(guī)定”等;
4)修訂了Ⅱ類電氣設備外殼用輕金屬含鎂量的規(guī)定;
5)外接地連接件的尺寸修訂為與內接地連接件尺寸一樣;
6)塑料外殼的表面電阻測量方法修訂為測量“相距(10±0.5)mm、長(100±1)mm、寬(1±0.2)mm的兩平行直線段間的電阻值;
7)增加了Ex元件、熔斷器、插接裝置、手提燈和帽燈等內容;
8)在試驗部分增加了塑料的阻燃試驗、塑料耐光老化試驗、輕合金摩擦火花安全性試驗等;
9)Ⅰ類電氣設備無保護的透明件,在高機械危險的情況下,沖擊試驗能量從GB3836.1-1983的10J降為7J;沖擊試驗環(huán)境溫度由(25±10)℃修訂為(20±5)℃;
10)取消了玻璃透明件用尼龍沖頭作沖擊試驗的規(guī)定;
11)防爆電氣設備送審時,只要求制造廠送與防爆性能有關的資料,但增加了有關工廠產品質量保證文件資料的要求。
本標準是爆炸性氣體環(huán)境用電氣設備基礎標準。防爆電氣設備產品標準與本標準抵觸時,應以本標準。
本標準從實施之日起,同時代替GB3836.1-1983。
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C、附錄D、附錄E、附錄F都是標準的附錄。
本標準的附錄B、附錄G都是提示的附錄。
本標準由國家機械工業(yè)局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防爆電氣設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機械工業(yè)部南陽防爆電氣研究所、煤炭科學研究總院撫順分院和重慶分院、沈陽電氣傳動研究所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郭建堂、陳在學、黃榮光、萬邵珀、季明煥、王軍。
本標準1983年8月發(fā)布,2000年1月第1次修訂。
本標準委托全國防爆電氣設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IEC前言
1)電工委員會(IEC)是一個性的標準化組織,它是由所有的國家電工技術委員會(IEC National Committees)組成的。IEC的宗旨是為了促進電工領域中有關標準化的所有問題的性合作。為此目的,除了其他活動外,IEC還出版標準。標準制定委托各個技術委員會進行。在該準備工作中,對該專題感興趣的任何IEC國家委員會都可以參加。在標準的制定中,性的、政府與非政府性及與IEC有關的組織,也可以參與該工作。按照兩組織之間協(xié)商的條件決定,IEC緊密地與標準化組織(ISO)合作。
2)IEC關于技術問題的正式決議或協(xié)議都盡可能地反映間的一致意見,因為對該專題特別感興趣的各國家委員會在該技術委員會中都有代表參加。
3)他們具有上通用的推薦形式,以標準、技術報告或指南的形式出版,并在這個意義上為各國家委員會認可。
4)為了促進間的統(tǒng)一,IEC各國家委員會都同意在本國標準和區(qū)域性標準的zui大允許范圍內采用IEC標準。IEC標準和各國相應標準或區(qū)域性標準之間如有差別,均應在各國家標準的文本中清楚地表明。
5)電工委員會(IEC)對批準程序沒有規(guī)定。因此對宣稱某設備符合標準的某個標準時,電工委員會不承擔任何責任。
6)值得注意的是本標準的某些部分可能涉及權,電工委員會對某些等同或全部等同將不負任何責任。
標準IEC60079-0由IECTC31“爆炸性環(huán)境用電氣設備技術委員會”制定。
該第3版將刪除和代替1983年出版的第2版本并且進行了技術修訂。
該標準是以CENELEC出版的歐洲標準EN 50014(1992)為基礎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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